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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國同構”的歷史韌性與現代國家秩序構建

【摘要】受西方進步史觀和民族國家建構理論的影響,現代“家國同構論”存在一些理論誤區。經歷周秦之變,漢代國家秩序中的“家國同構”體現在:“親親”與“家”的再造,“尊尊”與“國”的公共性,調和“親親”與“尊尊”的家國復合治理結構。盡管歷史上“家國同構”的制度呈現各有不同,但以“親親”與“尊尊”進行調節的基本原則一以貫之。面對全球現代性危機,現代國家秩序構建可從中汲取智慧:立足“親親”與社會和諧、“尊尊”與國家公正的辯證聯結與創造性轉化,著力推進“親親”與“尊尊”的家國復合治理結構,實現從“家天下”到“天下一家”的現代轉化。

【關鍵詞】家國同構 國家治理 親親 尊尊 天下一家

【中圖分類號】D69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1.008

【作者簡介】孫磊,同濟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儒家政治哲學與思想史,西方古典與當代政治哲學,中西政治哲學比較,主要著作有《自然與禮法:古希臘政治哲學研究》《古希臘羅馬政治哲學史綱》《行動、倫理與公共空間:漢娜·阿倫特的交往政治哲學研究》等。

 

“家國同構”的治理智慧是維系中華文明連續性的精神基因,也是中華現代文明實現舊邦新命偉大復興的文明根基。然而,20世紀現代中國的國家秩序構建受到西方進步史觀的影響,家文化受到一定沖擊,“破家立國”的現代西方民族國家構建思維,一度對傳統的“家國同構”治理智慧形成挑戰。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深入挖掘和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內涵”,[1]強調“‘第二個結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讓我們能夠在更廣闊的文化空間中,充分運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寶貴資源,探索面向未來的理論和制度創新”。[2]在此背景下,重新審視“家國同構”的歷史韌性及其現代轉型,對于深入思考現代中國國家秩序構建的本土化路徑,具有重大意義。

現代“家國同構論”的理論誤區

20世紀中國思想界提出的“家國同構論”,是中西思想碰撞與融合的結果。“傳統-現代”二元對立的進步史觀與現代西方民族國家的構建模式,對中國思想界產生較大影響。現代西方“古今之爭”導致歷史主義危機,只能選擇通過社會達爾文主義論證其社會進化的科學性(庸俗的進步史觀),或者通過更加激進的啟蒙主義敘事否定前現代的文明敘事(文明-野蠻的對立)。受此影響,現代“家國同構論”的理論誤區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誤區一:家國不分導致公私不分。現代西方國家理論秉承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二分的思想,將家庭視為私人領域,將國家視為公共領域。馬克斯·韋伯將傳統中國描繪成一個家產官僚制國家。[3]現代西方啟蒙主義對“父家長制”的批判,經由西方傳教士,以及現代日本學界所接受的西方啟蒙敘事的傳播,對中國學界造成較大影響。[4]

誤區二:家國體現為“國家-社會”的二元對立。持此觀點者多受自由主義的影響,認為家族社會是由孝道構成的自治的倫理共同體,而君主政治是國家的政治權力構建,二者是典型的二元對立關系。這種理論形成于近代歐洲民族國家的歷史語境,強調家族社會對國家公權力的抵抗,卻不適合解釋傳統中國。

誤區三:國家構建遵循“破家立國”模式。現代西方國家的建立深受“破家立國”思維影響,否定家對人的存在的本體論意義,否定基于自然親情的“親親”,強調只有打破一切傳統與宗教的關系紐帶,才能在個體基礎上建立現代主權國家。這種思維導致“孤獨的原子化個人”與“無家可歸的現代人”的嚴重異化。[5]

中華文明視野下“家國同構”的歷史韌性

對現代“家國同構論”理論的批判性反思,是重新理解中國傳統政治中的家國關系的關鍵,也是重建以“家”為方法的現代中國國家理論的根本。探討中華政教文明的開端,應著重考察周代國家治理中的宗法制意義上的齊家文化,以家擬國的治國文化和家與國的復合治理結構。[6]經歷周秦之變,中國政制從封建制轉為郡縣制,原有周代封建制下的家國關系與家國復合治理結構遭到破壞。皇帝成為擁有至高權力的君王,原來分散于各諸侯、卿大夫治下的民,統一轉化為君王治下的民,被納入全國性的“戶籍”中,這就是“編戶齊民”。[7]一方面,民眾從封建的等級制關系中解脫出來,實現相對意義上的政治平等;但另一方面,培育君子的貴族社會瓦解后,原有的宗法共同體也隨之瓦解。新建立的家戶所有制規模很小,難以在經濟競爭中獲勝,由此引發新一輪貧富分化。因此,周秦之變對“家國同構”文化形成挑戰,以至于現代學者經常將秦漢后的家國一體與忠孝一體視為專制政治。

“親親”與“家”的再造。從戰國到秦漢,原有的封建共同體不復存在,“編戶齊民”形成新的以小家為核心的家戶制。漢儒重建社會秩序,規勸君主“以孝治天下”。從漢惠帝開始,每個皇帝的謚號都要加上“孝”字,以此表明孝悌乃國家之基。漢文帝詔書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漢書·文帝紀》)。以此弘揚孝悌美德,表彰德高望重的鄉賢“三老”,使民眾受孝悌風俗感化。然而,直到漢武帝“罷黜百家,表彰六經”開始,漢代才真正開始將《孝經》作為治國理政的基礎。漢代經學教育以《論語》和《孝經》為基礎,因為《論語》是六經的“管鑰”,《孝經》是六經的“總會”。[8]《孝經》教導為政者要踐行以孝為基礎的政治秩序的理念與制度,以使天下歸仁。

以《孝經》治國,主要通過各種制度改革,使孝悌價值進一步制度化,從而改變政教理念與社會風俗。首先,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賢良對策,在官員選拔中,實行“舉孝廉”的察舉制。此前,官吏多任用重視刑名的文法吏,武帝要求各郡國每年都要舉孝、廉各一人,孝為舉庶民中孝悌出眾者,廉為舉低級官吏之廉直者,由此塑造重視教化、移風易俗的政教秩序。經察舉產生的基層官吏本就以其德行聲譽而被舉薦,作為民眾代表參與政治,具有高度的社會代表性,因而更能秉持廉潔奉公之心履職。[9]其次,在基層治理中推行學制和政制改革,實現宗族的再造。基層學校向普通民眾講授《孝經》,通過察舉推舉德行高尚的賢能人士做官,由此形成龐大的士君子階層,在朝美政,在鄉美俗。這些士君子在鄉間從事教育與社會治理工作,善于聯絡族人,守望相助,逐漸形成新的宗族。《白虎通》曰:“族者何以?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上湊高祖,下至玄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匯聚之道,故謂之族”(《白虎通·宗族》)。可見,在儒生的努力下,經歷新一輪的敬宗收族,宗法制重新煥發生命力,宗族再次成為重孝悌、有情義的共同體。再造的宗族成為漢代地方自治的中堅力量。錢穆指出,“兩漢人才皆從地方自治出”,地方自治重視學校教育,學者多從基層開始歷練,經察舉而選賢,“宜乎兩漢吏治之美,冠絕后世”。[10]

“尊尊”與“國”的公共性。經歷周秦之變,秦朝建立超大規模的“大一統”國家,這對國家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封建制下,官僚仍依附于諸侯和卿大夫,沒有獨立而平等的身份。郡縣制下,平民接受教育后亦可進入政府,成為新式官僚。身份的平等化與官僚的專業化都會進一步推動國家治理中君臣關系的變革,這尤其體現在“天子”與“皇帝”的劃分上。周禮中已有“天子”與“王”的劃分,其在漢代的國家治理中更加明晰。漢朝皇帝所創立的王朝為“漢家”“劉家”,王朝實行王位世襲制,體現一家天下的特點,漢高祖劉邦曰:“漢后五十年東南有亂者,豈若邪?然天下同姓為一家也,慎無反!”(《史記·高祖本紀》)。然而,漢代經學中反復強調統治者所具有的“天子”屬性,例如,董仲舒曰:“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國則受命于君”(《春秋繁露·為人者天》),即君王作為天之子,必須敬天,才能保證“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的天道憲法的實現(《春秋繁露·玉杯》)。《白虎通》從爵、號的角度分辨“天子”與“王”:“天子者,爵稱也。爵所以稱天子者何?王者父天母地,為天之子也”(《白虎通·爵》),“帝王者何?號也。號者,功之表也。所以表功明德,號令臣下者也”(《白虎通·號》)。可見,“天子”是規范的政治哲學概念,其要求統治者必須遵守天下文明的大道,將政治統治納入天地之道中;“王”是國家治理中的政治制度概念,其要求統治者必須建立功德,才能號令民眾。在具體制度中,“天子”通過郊祭(祭天),展現“尊尊”的天下公共性;“王”則通過宗廟祭祖,展現“親親”的宗法倫理性。盡管在現實政治中,“天子”與“王”指向同一個統治者,但漢儒卻通過經學影響制度構建,以立法約束統治者的權力,維護先王之道。

此外,經學中強調的“通三統”與“存二王之后”表明,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通三統”要求統治者以開放包容的精神,處理現實政治與歷史上的王朝的關系。《白虎通·三正》曰,“王者所以存二王之后何也?所以尊先王,通天下之三統也。明天下非一家之有,謹敬謙讓之至也。故封之百里,使得服其王色,行其禮樂,永事先祖”。由此可見,“私家”與“公家”的劃分在漢代政治中更加清晰,社會中大大小小的宗族只能構成“私家”,即使身為皇帝的“漢家”“劉家”,也仍然是宗族意義上的“私家”。只有當其以天子的身份行使國家治理權時,才能成為體現國家公共性的“公家”。這種“天子”與“皇帝”,“公家”與“私家”的二元治理模式,構成漢以后中國傳統政治獨特的家國同構模式,并凸顯出“尊尊”所代表的公共性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調和“親親”與“尊尊”的家國復合治理結構。周代封建制的家國復合治理結構體現在,家文化通過血緣宗法的倫理性——“親親”呈現,國文化通過君臣關系的政治性——“尊尊”呈現。正如董仲舒所言,“王者有改制之實,無易道之名”(《春秋繁露·楚莊王》),調和“親親”與“尊尊”的基本原則在漢代家國治理中并沒有改變,而是呈現為一種儒法結合的新禮治。一方面,漢承秦制,在繼承其“尊尊”官僚治理體制的基礎上,構建更具平等色彩的平民政府,建立更趨平等的人才選拔體制,如此才會有如公孫弘一般的平民布衣,以其賢能成為丞相。[11]另一方面,在儒生的主導下,漢代推行“以孝治天下”,通過仁義孝悌移風易俗,再造宗族,充分體現血緣宗法的倫理性——“親親”的生命力。總之,在漢代國家治理體系中,“親親”與“尊尊”結合,構成“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的治理體系(《禮記·樂記》),形成援禮入法、禮法共治的新禮治。

調和“親親”與“尊尊”的家國復合治理,主要通過制度變革來實現,這在漢代循吏制中有集中體現。循吏是漢武帝改制后形成的儒家士大夫官員,其特點在于“通于世務,明習文法,以經術潤飾吏事”(《漢書·循吏傳》)。與秦制中的文法吏不同,循吏雖然精通律令,但在治理中主張將儒家的仁義價值貫穿行政與司法,同時注重教育和以禮俗化成天下。循吏政治體現“親親”與“尊尊”的調和,政教相維的復合治理,使秦以后的中國傳統官僚政治,既沒有走向苛刻寡恩的權力政治,也沒有走向“國家”與“社會”相抗衡的二元模式,而是融教化于權力政治,以移風易俗引導民眾向善。

“家國同構”的歷史韌性。經歷周秦之變,盡管秦制已經具有某些早期現代國家的特征,但中國并沒有像西方一樣,與古典政治完全斷裂,建立全新的現代民族國家,而是在漢代融合周制與秦制,形成新的儒法國家,這歸功于“家國同構”的歷史韌性。在文化上,基于“家國同構”形成中華文明連續性的精神基因,因此,中國歷史文化雖然經歷變革,但仍以儒家的家國文化作為治理的根本理念。在制度上,“家國同構”的制度不斷調適整合。秦代周,原有的宗族社會被打破,確立新的郡縣制的“編戶齊民”;漢代“以孝治天下”的宗族再造,不斷恢復社會自治的生命力;唐宋時期由于既有家族已形成壟斷的門閥政治,科舉制成為打破家族壟斷的重要制度;宋以后的宗族建設更重視地方治理,《朱子家訓》《南贛鄉約》等著名的家訓與鄉約,是儒家士大夫以家文化進行社會治理的例證。總之,在悠久的中國歷史中,雖然“家國同構”的制度呈現有所不同,但以“親親”與“尊尊”進行調節的基本原則從來沒有變,以此為核心構建的家國復合治理結構也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近代以來,受西方民族國家的沖擊,“家國同構”的文化和制度受到批判。然而,中國政治實踐顯示出家國文化的深厚積淀,諸如“炎黃子孫”“四萬萬同胞”等表述得到廣泛認同。此外,改革開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展現出家國文化的生命力。家戶制改革注重發揮家庭、家風、家教在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家國文化得到全面弘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12]家國情懷是貫穿中華文明歷史脈絡的精神基因。

現代國家秩序構建中的“家國同構”

隨著全球現代性危機與文明沖突的加劇,傳統家國共同體面臨文化認同碎片化、代際價值隔閡、家國紐帶脆弱等挑戰。重新審視“家國同構”文化在現代國家秩序構建中的轉型,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重視“親親”與社會和諧。傳統家文化的起點和根基是“親親”“乾父坤母”,家是人生命展開的生存本體,也是形成“生生”世界圖景的開端。受到西方個體至上文化的沖擊,家庭中的家長權威和孝文化一定程度上被曲解為不平等的壓迫。因此,向社會弘揚傳統家風、家教,既要重視家庭成員間的情感——“親親”,又要重視優良家風、家教的榜樣作用。“夫孝,始于事親,中于事君,終于立身”(《孝經·開宗明義章》),家庭中的孝道應以人倫為本,以人在共同體中的安身立命為目標。為了更好地實現“再家化”,應當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同時,注重傳統社會中齊家文化的優良品質,即重視仁與智,德性與事業,“親親”與“尊尊”等理念的融合。總之,在保障個體權利與平等尊嚴的前提下,可以發揮家庭、社區等中間團體的情感支持與社會整合功能,緩解現代社會中個體原子化壓力,促進社會和諧與文化認同。

重視“尊尊”與國家公正。儒家家國關系的根本原則是,“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禮記·喪服四制》)。家庭之治主張以人倫與親情為主,但在國家治理中,主張以賢德與公正為根本。傳統國家文化中的“以家擬國”絕不是混淆公私,而是強調“尊尊”與國家的公共性。“尊尊”最終要走向“尊賢”,傳統國家注重公德與私德的一致,這在現代國家秩序構建中,應體現為重視公職人員的賢德,將其納入公職人員聘用和考核的制度化機制中,既培養公職人員內在的責任倫理,又對其進行外在制度化約束。當前,建立現代“公天下”的民主政治,既應借鑒西方民主政治強化法治的制度建設經驗,又應汲取西方民主政治走向極端平等和民粹主義困境的教訓。這需要將儒家賢能政治的精神發揚光大,使其以適宜的方式融入當今中國的民主政治,為民主政治注入德性的精神。如此,中國將走出一條“德性民主”的道路,既發揚傳承中華文明數千年仁政的道統,又為解決當今世界民主政治的難題貢獻智慧。在此過程中,需以傳統“家國同構”治理文化中的“尊尊”與國家公正為根本,提升公權力服務人民的能力與水平。總之,現代國家重視“尊尊”更應解讀為對法治、公共規則與制度權威的尊重。現代國家需通過公正的法律制度與有效的治理體系,保障公共利益與個體權利,實現“尊尊”與公正的統一。

重視調和“親親”與“尊尊”的家國復合治理結構的現代建設。傳統政治中的“家國同構”,主要是通過儒家在基層組織(宗法家族)、中層組織(鄉紳自治)和上層組織(國家官僚機構)三個層面,調和“親親”與“尊尊”的家國文化,由此形成獨特的價值同源、制度相依、情感共振的中華文明發展路徑。在現代國家秩序構建中,家國復合治理結構主要通過調節國家與社會中的“親親”與“尊尊”來構建。在社會層面,重視“親親”與社會和諧,注重國家對社會的教化。治理方式的演進,不宜與政教風俗相沖突,即使對社會施加影響,也要因循原有社會的風俗禮法,尊重歷史傳承下來的社會秩序,“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作儀”(《史記·禮書》),此為“以天下之權,寄天下之人”(《日知錄》),“藏天下于天下”(《莊子·大宗師》)的精義。在國家層面,重視“尊尊”與國家公正,構建以賢能政治為核心的官員干部選拔考核體制,推進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鑄牢以大一統政治文化為核心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和中需強調,雖然家與國的治理結構存在高度同構性,但從基層社會到高層國家,“親親”的因素應逐漸減少,“尊尊”的因素應逐漸增加。國家與社會應共同受“親親”與“尊尊”的倫理支配,然各自當履行其職分之所當為。“親親”主情主恩,親情至上;“尊尊”主位主義,公共至上。現代國家治理可在家庭倫理、社會自治與國家法治之間,探索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形成多層次、相協調的家國復合治理結構。總之,“家國同構”的歷史實踐展現出中國治理傳統的制度韌性與治理智慧。在現代語境下,其價值在于通過創造性轉化,為構建更具包容性、協調性與人文關懷的國家治理秩序提供思想資源。這既是對中華文明治理經驗的自覺繼承,也是對全球現代性困境的積極回應。

“周雖舊邦,其命維新。”現代中國的國家秩序構建需立足中華文明,批判地汲取現代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而不能把西方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當作普遍真理。從比較文明的視野出發更應認識到,“家國同構”的治理智慧是中華政教文明的精神基因。因此,重建以“家”為方法的哲學社會科學,構建現代中國本土化、自主化的國家秩序,就應充分重視“家國同構”的歷史韌性,積極探索其在現代的轉化形式。“以天下為一家,以中國為一人”(《禮記·禮運》)。中國獨特的家國文化必將為國家治理與世界治理貢獻共同體構建的思想與制度資源,從而進一步推動國家治理邁向良政善治,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中華文明的偉大智慧。

注釋

[1]習近平:《加快建設文化強國》,《求是》,2025年第8期。

[2]習近平:《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的講話》,《求是》,2023年第17期。

[3]馬克斯·韋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康樂、簡惠美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70~87頁。

[4]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張鶴泉譯,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1~20頁。

[5]李猛:《自然社會:自然法與現代道德世界的形成》,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5年,第442~478頁。

[6]參見孫磊:《“家國同構論”的重新審視——以周代國家秩序構建為中心》,《天府新論》,2022年第1期。

[7]邢義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與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14頁。

[8]陳壁生:《孝經學史》,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07頁。

[9]閻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309頁。

[10]錢穆:《政學私言》,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42頁。

[11]錢穆:《秦漢史》,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第213頁。

[12]《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北京:人民出版社,2025年,第41頁。

The Historical Resilience of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and the Building of Modern State Order

Sun Lei

Abstract: Influenced by the trends of Western progressive historism, modern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theory contain certain misconceptions. Consequently, they argue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state should follow a path of "breaking the family to establish the state." Following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Zhou to the Qin dynasty, the Han dynasty's state order reflected the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in the following ways: the principle of affection among kin (qinqi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superiors (zunzun) and publicity of the "state", and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that harmonizes "affection among kin" and "respect for superiors" within a family-state framework. Although the institutional expressions of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varied throughout history,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balancing "affection among kin" (qinqin) and "respect for superiors" (zunzun) remained constant. In the face of challenges posed by the crisis of global modernity,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tate order can achieve a contemporary transformation of the vision of "all-under-heaven as one family" by: emphasizing qinqin and social harmony, valuing zunzun and state justice, and focusing on the modern development of a composite family-st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that mediates between qinqin and zunzun.

Keywords: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state governance, qinqin (affection among kin), zunzun (respect for hierarchy), all-under-heaven as one family

責 編∕李思琪 美 編∕梁麗琛

[責任編輯: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