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一環,關乎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輕罪是相對于重罪而言的,是指對法益的侵害及社會危害后果相對輕微,依照刑法處以較輕刑罰或免予刑罰處罰,以及附以非刑罰制裁措施的犯罪行為。一般而言,以宣告刑三年有期徒刑作為重刑、輕刑案件的分界。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嚴重暴力犯罪等刑事犯罪案件總體呈持續下降態勢,輕罪刑事案件占比大幅增加。如何全面準確把握寬與嚴的辯證關系,深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構建輕罪治理體系,做到“治罪”與“治理”并重,成為一個重要命題。強化輕罪治理,需要在實踐基礎上把握治理規律,不斷完善制度保障。
統籌推進輕罪治理領域立法、司法與執法
提升立法、司法與執法的能動應對能力。重罪治理關乎生死,社會關注度高,而輕罪治理則往往關乎罪與非罪,既要防止刑法過度干預社會生活,又涉及諸多的法律交叉,關涉自由和財產,其復雜程度和難度都很大。面對社會結構轉型尤其是刑事犯罪結構新的變化,應當以積極回應的姿態,統籌推進立法、司法與執法的能動應對。從實體法層面講,應當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責任原則與比例原則,繼續完善輕罪歸責機制;科學規范對輕罪的資格刑、財產刑適用比例;完善輕罪犯罪記錄制度,明確輕罪犯罪記錄制度動態適用的范圍與條件,探索建立輕罪犯罪記錄消滅機制,通過上述舉措完善輕罪治理的配套制度供給,從而建立更為合理的罪刑關系,在制度上做到犯罪分層、輕重兼顧。
從程序法層面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這是推進輕罪程序治理的重要遵循。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均是法定審判程序,程序適用的決定權在法院。但目前,輕罪案件存在流轉不暢、證據標準不統一、文書送達困難等問題,嚴重消耗著有限的司法資源,也不利于刑罰教育、改造功能的實現。因此輕罪治理過程中,我們應注重訴訟各階段的全流程加速,特別是審前程序的高效快速運行、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的有機銜接,需要相關機制作為配套保障。具體而言,應當逐步推動構建輕罪不起訴程序,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基礎上,推進刑事訴訟全流程程序簡化,并以此集約司法資源,強化懲治重罪,在更高層次上實現輕罪治理的公正與效率相統一,促進社會安全穩定。
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求對刑事犯罪、犯罪人區分情形、區別對待,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同時要求寬嚴互補,寬嚴相濟。我們既要堅持從嚴懲治嚴重暴力犯罪,依法寬宥處理輕微刑事犯罪案件,也要防止一寬了之、一放了之,以免降低違法成本及法益侵害得不到應有補償。因此,應當綜合犯罪行為性質、社會危害、行為人主觀惡性等情況,在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區分情形對包括輕罪在內的犯罪進行分層分類處理,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深挖刑事案件背后蘊含的社會治理方面深層次問題,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
借助企業合規改革提升涉單位輕罪治理水平
涉單位輕罪治理是輕罪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平等保護民營企業,體現在刑事司法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從制度構建和實體認定上對涉民企輕罪案件作分層分類處理,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企,應當依法從寬處理。2020年3月實行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以來,歷經局部試點、全國全面推開至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共同推進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等探索階段,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基本建立并實質化運行,為涉單位輕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機遇。
建立健全合規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推動輕罪不起訴程序運行改革的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從法律制度層面建立單位合規特別訴訟程序。具體而言,堅持需求導向,在明確單位合規訴訟程序的適用對象、原則、條件以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監督考察、法律后果等改革實踐探索諸要素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健全中國特色涉案企業合規司法制度,為涉單位輕罪治理體系化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分案處置機制。涉單位輕罪案件處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從制度構建和實體認定上對相關輕罪案件作分層分類處理,從偵查、審查起訴等多個訴訟環節作分流處置,以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檢察機關可以對涉案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分案處理。對此,應當全面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并通過完善立法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分案處理的案件種類,如根據涉案對象合規整改的表現,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借此為重塑單位犯罪治理機制留出空間,同時對涉單位輕罪案件實行繁簡分流,進而為提升司法效率提供機制支撐。
有效貫通行政合規。涉案企業合規具有行政與刑事銜接等特殊性,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協同推進行政合規實踐中,應當積極探索行政執法、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執行等領域合規整改適用與程序銜接,既確保合規整改當嚴則嚴,防止紙面合規、虛假合規,形成威懾和警示,又注重避免刑事合規酌定從寬、行政處罰過于嚴厲等問題發生,防止刑事司法的激勵功能打折扣。為此,應當統籌推進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有機銜接,對案件事實簡單、證據鏈條清晰的涉單位輕罪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在涉案企業合規的檢察意見中,對行政處罰種類、強度、履行方式等提出明確具體的意見,推進刑事激勵與行政激勵功能落地,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過數字化手段強化輕罪治理效能
輕罪治理數字化智能化,是推動輕罪治理的“引擎”和“發動機”。所謂輕罪治理數字化,就是通過對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的融合運用,以數字治理、數字執法司法、數字監督制約等為基本治理形態,推動輕罪治理理念、治理手段、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等要素的數字化重構。積極探索輕罪治理數字化智能化,應當重點把握以下環節。
確立輕罪治理機制數字化改革目標。通過積極探索輕罪治理機制數字化運行,推動建設執法司法權力運行體系,進而推動算力一體調度、安全一體監控、應用一體集成以及監督辦案程序、規則的系統性數字化構建,實行由刑法積極應對的“去中心化”,進而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再中心化”。
構建輕罪治理機器學習系統。針對執法司法數據模式探索實際,增強輕罪治理機器的學習意識和能力,切實讓機器通過樣本來獨立探索和發現輕型、微型、新型違法犯罪規律,精準判斷、表示特征,以及比對、推送案件線索,推動輕罪治理數字化智能化。
健全輕罪治理算法模型。立足輕罪治理領域疊加、主體多元、客體多樣等實際,以算法模型為主體,綜合發揮執法司法算法模型的功能,縱深推進數據共享、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深度融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統籌輕罪風險評估模型、深度學習機制的迭代升級、融合發展,從而探索建設功能強大、支撐有力、貫通一體的執法司法綜合信息監督平臺,有效提升輕罪治理質效。
(作者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